June 01, 2007

联邦宪法作为国家奠基法律应是最崇高的!

531和513只差那么一点点,而513的历史错误差点要在531重犯了!

531那天,人称我国最高的司法机构作出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判决,虽然,涉及的当事人只有一个,但判决的影响力却影响了全国上下的人民!

Lina Joy是非常好的名字,可是,她在531当天却享受不到欢乐!原因是她申请在登记上删除“回教”字眼的案件遭联邦法院,她以后还得隐姓埋名的过日子。

联邦法院三司是在2对1的情况下,驳回她的申请,当中,2法官是巫裔,而只有一人是非巫裔。许多人认为,种族和宗教因素影响了这场案件的胜算,可是,在当下的种族和宗教敏感的环境下,加上当天在场外数百名“闲人”的“围攻下”,即使是大多数非巫裔法官坐在庭上,我相信也不可能出现不同的判决。513的事件,谁会不怕呢?!

令我感兴趣的是,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席丹斯里拉蒙纳瓦惹南的评论。他说,这场2对1不一致的判决,显示有必要解决一些关键问题。他强调,大马的司法制度更应该落实联邦宪法的精神。他也是透明国际吉隆坡分会主席。他与该中心高级研究员杨淑雯联合发表文稿指出,宪法是这片土地至高无上的法律文件,以捍卫回教徒与非回教徒的司法正义;在宪法第11条文下,更保证大马人可以自由信仰自己选择的宗教,而民事法庭是予以司法权限,来保障人民的权利。可是,联邦法院昨日的判决看来却抵触了全民的基本权利,特别是人权的普世价值观。

说到这里,我突发奇想,宪法既然是保障全民的法律,而回教法只是处理回教徒的法律,为何我们要本末倒置,把回教法院视为“唯一能处理回教徒争议的场所”呢?

为何丽娜必须在赋予宪法执行权最高的法院败诉后,才到回教法庭去求公正呢?

其实,认真的想,这不是什么“突发奇想”,情况原本就应该是这样的。一个是属于全民的法律,一个是属于单一宗教的法律(虽然回教是国教,但它不是涵盖全民的法律)。自然而然的,联邦宪法就应该是我国法律的最高境界,捍卫全民的权利,包括回教徒的利益。

任何回教徒应该是优先将他们的问题带上回教法庭。(因为那是专门处理回教徒法律问题的机构)唯有在对判决不满时,他们才可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,寻求最后的判决。如此一来,回教法庭就可以有实权处理回教徒的事宜。

如此一来,联邦宪法才可以维持它崇高,至高无上的地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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